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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有繼承撫卹金的權利嗎?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1.48W

一、繼子有繼承撫卹金的權利嗎?

繼子有繼承撫卹金的權利嗎?

繼子沒有繼承撫卹金的權利,喪葬費和死亡撫卹金不屬於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遺產範圍,不能作爲遺產繼承。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給付的數額時,超過部分不能從死亡撫卹金中扣除。剩餘的喪葬費、死亡撫卹金可參照遺產繼承,但須照顧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爲財物的債權等)。

二、有關撫卹金的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在父親死亡後,繼子顯然是可以有繼承權的,但對於撫卹金而言,由於其不可以作爲遺產來進行界定,所以是不可以繼承的,但這並不妨礙繼子其它的財產,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父親的遺囑來處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