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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爲遺產的範圍是什麼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1.04W

不能作爲遺產的範圍是什麼

一、不能作爲遺產的範圍是什麼

(一)與被繼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權,人身權不能繼承。如著作權中署名權。

(二)與公民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以特定身份爲客體的,不能繼承。如受遺贈人(被繼承人)先於遺贈人死亡的,受遺贈人的繼承人不能繼承遺贈中指定的財產。

(三)國有資源的使用權。如採礦權、漁業權等。須重新申請,不能繼承。

(四)承包經營權。承包的收益可以繼承,法律允許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繼承承包。

(五)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與房屋一同轉移,但是此權利不能作爲遺產繼承

還有幾種特殊情況,實踐中也經常遇到。

1、商業保險金的繼承(包括財產保險、人身保險):①財產保險可以繼承;②人身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可以繼承,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

2、撫卹金:被繼承人生前給付其本人的撫卹金(工傷的工人,殘疾軍人的撫卹金)。其是本人生前的合法財產,可以繼承;

3、死亡賠償金:用於安撫死者近親屬,不是遺產,不能繼承。

4、股權:《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在有數個繼承人,且繼承均願意持有股權,而公司章程又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所有繼承人能否均成爲股東?對此法律法規未有明確規定,屬於有爭議的話題。

5、復員、專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的繼承: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可以繼承,但復員費、轉業費有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分,一般情況下,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法律規定具體計算。醫療費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繼承人是否可以隨時作出放棄繼承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六編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可以理解爲,繼承的發生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爲法定要件,不以繼承人的意志爲轉移。所以,繼承人放棄繼承,放棄的應該是已經繼承的財產的所有權。理由是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發生,而此時,財產已經發生轉移,只不過是在分割前由繼承人共同共有。

繼承人是不可以隨時作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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