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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不屬於遺產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1.54W

喪葬費不屬於遺產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喪葬費不屬於遺產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喪葬費不屬於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遺產範圍,不能作爲遺產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爲財物的債權等)。

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給付的數額時,超過部分不能從死亡撫卹金中扣除。剩餘的喪葬費可參照遺產繼承,但須照顧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

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後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同時,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爲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爲,取得財產所有權或其他合法債權,而喪葬費和撫卹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時纔給付的,不是基於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爲而取得的。

死亡撫卹金是死者所在單位在死者去世後,單位依據國家標準給付死者家屬的生活補助,具有一定的精神撫慰的性質。喪葬費是在死者所在單位在死者去世後單位給付的死者家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死亡撫卹金及喪葬費都是死者去世後單位給付的,並且都是給付死者家屬的,不是死者生前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喪葬費用是對這類死者的後事料理的相應費用,確保這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繼承者之間應積極的安排這類事宜,繼承財產時,應積極的協商這類遺產的分配問題。協商不成的應訴訟至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辦理,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這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