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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反悔的情形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1.28W

情形如下:
1.如果是在遺產分割之前反悔,而且不是公證放棄繼承的,可以繼續參與繼承;
2.在遺產已經分割完畢後反悔的,無效;如果是公證放棄繼承的,一般也不能輕易反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放棄繼承反悔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