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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的時效期是多長時間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1.4W
繼承遺產的時效期是多長時間
律師解析:繼承遺產的時效期無統一時間規定。
但關於放棄繼承、繼承糾紛起訴具有期限規定。
即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三年內,可以就繼承糾紛向法院起訴,主張相關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