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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的女方的兒子有繼承權嗎?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1.58W

一、再婚的女方的兒子有繼承權嗎?

再婚的女方的兒子有繼承權嗎?

再婚的女方的兒子如果形成的是繼父母、繼子女關係的,並且形成扶養關係的,是具有繼承權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如何確定再婚的女方的兒子一男方的扶養關係?

(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爲形成了撫育關係。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3)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爲形成了撫養關係。

(4)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未承擔任何費用,即使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認爲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而只是一種姻親關係。

離婚後再婚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此時對於再婚家庭對方帶來的孩子,若是男方支付其生活費、教育費等,日常生活之中也會經常關心孩子,那麼此時扶養關係就形成了。在男方死亡後,再婚的女方的兒子是有繼承男方財產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