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繼承人怎麼立遺囑有法律效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除此之外,遺囑有效還有以下要求: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
即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纔有效。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僞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爲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二、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又有了行爲能力,仍屬於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
無行爲能力人包括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爲能力人指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
實踐中,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
(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
(2)精神病治癒後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
(3)被診斷爲癡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違反此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4、處分不屬於自己財產的遺囑內容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中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應認爲無效。”
立遺囑的方法比較多,而不同的立遺囑的方法及生效的法定條件也不一樣,我們介紹的是自己寫遺囑需要具備的法定條件,如果讓別人來寫遺囑的話,他人代寫的遺囑還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