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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鄰居不願作證應該怎樣辦理

欄目: 同居 / 發佈於: / 人氣:9.44K

一、重婚鄰居不願作證應該怎樣辦理

重婚鄰居不願作證應該怎樣辦理

可以收集其他證據,如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的。

1、不要輕易打草驚蛇

生活中一旦發現一方有與其他人同居生活的跡象,一般來說,都會非常的氣憤,也會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於是便與其大吵大鬧,然而這樣做的結果往往不盡人意,還時常會適得其反。生氣,氣憤是完全應當有的表現,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理解終究是理解,實際上這樣做的結果並不好,你的幾次吵鬧是很難起到實質性作用的。

2、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

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纔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3、一定要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係

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 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因此這些人的話(認可)是絕對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證據。而要想讓他們說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係,否則你很難從他們的口中掏出任何有價值的話。

4、勸說知情人作證

5、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即使警方調查不出結果,也會就相關情況做出記錄,該記錄在日後有可能會成爲輔助證據。

二、重婚罪認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衆、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衆認爲當事人是夫妻。

對這類案件證據的收集,一定不能驚動這類違法犯罪人員。對犯罪案件的證據進行收集,如到這類犯罪人員居住地的村委會、街道委員會出具證據,證實這類人員以夫妻名義生活的。我國的人民法院在受理這類案件時,按照案件證據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