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事實婚姻可以退彩禮嗎?
雙方辦理了結婚的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形成事實婚姻關係的,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後,男方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結婚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已登記結婚,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相關規定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2、彩禮由一方家庭佔有的。
如果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佔有,則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還規定了返還彩禮有以下情形:
(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四、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事實婚姻雖說兩個人在一起,但是沒有進行合法的登記,同樣也不會受到婚姻法的保護;那麼只要收了男方的彩禮而對於女方就應該要及時的退還,不登記結婚就是屬於退還彩禮的條件之一,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流程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