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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收養行爲都有哪些?

欄目: 收養贍養 / 發佈於: / 人氣:1.38W

收養行爲並不一定都會是有效的,由於很多當事人對法律的不瞭解,雖然實際上建立了收養行爲,但這樣的行爲卻被認定爲無效,也就不受法律的保護。那到底無效的收養行爲都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無效的收養行爲都有哪些?

一、無效的收養行爲都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是指收養行爲的雙方當事人——收養人和送養人具有能判斷自己行爲後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審慎地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收養行爲雙方當事人關於收養和送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是反映內心願望和真實意願的。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雙方當事人的行爲不得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或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一個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纔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無效的收養有何法律後果

對於無效的收養行爲,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該收養行爲無效。對於法院確認無效的收養行爲,我國《民法典》第1113條第2款規定:“收養行爲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爲開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明確了無效收養行爲被法院確認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收養行爲被法院確認無效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同時被收養人的生父母與被收養人間的父母子女關係溯及既往地恢復。也就是說,這種擬製親屬關係的消滅和原血親關係的恢復是在收養行爲開始時開始發生效力,而不是在法院確認後發生效力。這一規定,與《民法典》關於無效民事行爲的規定是一致的。鑑於法院作出收養行爲無效的確認和收養行爲開始之間可能存在相當長的時間,而在此期間內,可能基於非法的而產生許多權利義務的變化。所以,收養行爲溯及既往地無效,可能會影響到這些變化的權利義務再恢復原狀。例如:基於無效收養行爲而成立的父母子女間發生了繼承財產的問題,如果法院宣佈收養行爲無效,那麼基於收養而發生的繼承關係也是無效的,必須將已經進行了的無效的繼承關係恢復原狀,將繼承的財產在其他具有的繼承人間再分配。

要麼是有一方沒有滿足《民法典》中規定的收養條件,要麼就是沒有按照規定辦理相應的收養手續或者進行收養公證。而對於無效的收養,很顯然法律是不提供保護的,那麼此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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