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孤兒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收養關係當事人必須親自辦理收養關係公證,居住在異地的當事人提供的協議書必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2、必須由生父母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3、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