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喪偶兒媳對公婆沒有贍養的義務。兒媳、女婿與公婆、嶽父母之間是以婚姻關係爲紐帶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屬於姻親關係,相互之間並沒有自然的血緣關係,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說他們之間也就沒有贍養、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彼此一般也不發生法定繼承關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