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