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屋評估申請書提交的時間一般是在庭審初期或是雙方就房屋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房屋評估申請一般都是由原告來申請的,但在原告經法院提示後仍不申請的情況下,被告也可以申請對房屋進行評估。【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