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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有原則嗎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15W

訴訟離婚有原則嗎

隨着國家經濟開放和發展,國外的文化也逐漸引入到國內了,相比與之前的傳統,現代社會更是多了開放和包容。但是也有其他現象隨之而來。比如離婚率的增加,相比與幾十年前,我國現在的離婚率已經翻了幾番。離婚案件也增加了許多。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離婚訴訟。訴訟離婚有原則嗎?有什麼需要我們注意的呢?

訴訟離婚有什麼法律原則?

離婚訴訟的目的在於解除婚姻關係,而能否解除婚姻關係的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離婚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並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准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判決離婚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爲感情確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的,且難以治癒的;

6、婚前缺乏瞭解而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0、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而法官判定夫妻雙方離婚的原則就是看夫妻雙方之間還有沒有真是的感情存在。這是最主要的判定方式。而對於感情破裂的判定則有一些具體的條款來約束。只要滿足條件之一就可是爲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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