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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對債權人有什麼用?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2.69W

離婚財產分割對債權人有什麼用?

一、離婚財產分割對債權人有什麼用?

雙方離婚後並且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雙方清償到期債務,不受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約定的限制。請求清償不能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列任何一方或者雙方爲被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對第三人債權有影響嗎?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效的情況下,對第三人債權是沒有影響的,如果該債務是個人債務,第三人可以直接找該債務人承擔責任,若是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已經離婚,對於該債務,雙方依然要共同承擔。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只約束雙方的財產關係。若是該協議有以下情況則無效,對第三人而言,則可以請求確認無效,保護自己的利益。

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判斷根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即如果財產分割協議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效。一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就有關糾紛向法院起訴,主張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爲協議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應確認其無效並以此爲基礎進行裁判。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雖劃定了雙方的財產,但對債務承擔這個問題要則具體分析,若是有證據證明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債務,償還則由相應方自己單獨進行償還。若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因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只約束離婚雙方,債務承擔的方面雙方也可以約定,但債權人仍可要求兩人共同償還,同時,償還的一方可根據協議就不屬於自己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進行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針對於夫妻雙方已經將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之後,可以和債權人進行約定什麼時候進行還債。如果已經到債務所欠期限還未進行償還的話,那麼債權人有權將拿到其債務的相關一方進行索要欠款,否則可以直接到法院進行申訴,要求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