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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離婚協議時欺詐脅迫會如何舉證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12W
簽訂離婚協議時欺詐脅迫會如何舉證
律師解析: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受欺詐、脅迫的,可以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或者依法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