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民政部門對於
離婚登記的會進行登記備案,保存相關信息。日後,如果當事人離婚證丟書需要補辦的,可以帶上相關材料在民政部門進行補辦。根據《
婚姻登記條例》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
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
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