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方自願離婚男方不可以追加條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女方提出離婚的,男方爲照顧弱勢羣體,從情理上將不能將附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