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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軌偷拍取證犯法嗎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2.32W

妻子出軌偷拍取證犯法嗎

一、妻子出軌偷拍取證犯法嗎

首先,自然人的隱私權依法應受到法律保護,但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其前提是該隱私內容應當是合法的。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妻子的行爲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同時也是對夫妻互相忠實義務的背棄。其次,法律也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在掌握這些證據之後,並沒有到處宣揚,沒有對妻子的社會名譽造成損害,而只是準備作爲民事訴訟證據在離婚案件中使用,因此並不構成對她隱私權的侵犯。

非法證據是指不具備合法性的證據,它不等於虛假證據,很多非法證據是真實的,但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明確規定非法證據的範圍,但目前學術界和司法界衡量是否非法證據有公認標準。

是否非法證據的衡量標準有兩個,一要看器材。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而取得的視聽資料屬非法證據。常見的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包括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及其照相、攝像器材等。二要看使用場所。在公共場所偷拍的視聽資料原則上屬於合法證據;在私密場所偷拍證據的合法性非常複雜,一般應根據當事人是否對該場所具有支配權來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對方出軌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是指由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一般應構成輕微傷,如構成輕傷的話就涉及到故意傷害罪了)

(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持續性、經常性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話,就會構成虐待)

離婚要求賠償需要有法律依據,我們知道,當一個人發現自己的配偶與他人發生兩性關係時,精神一定會受到很大的打擊。然而在我國現行婚姻法裏,只明確規定對於“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情形,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而這裏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特定定義的,而不是指與他人發生兩性關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同居當然包括了發生兩性關係,但發生兩性關係不等同於同居。即使與一個固定的婚外異性多次發生兩性關係,但只要不是持續穩定地居住,仍然不能以發生關係的次數多少來認定構成同居。

一方出軌,其實很多人都是無法忍受的,而往往也就會導致夫妻離婚,不過這也不是必然的,畢竟有的人出軌之後還是有悔過之心,之後另一方也願意原諒,這樣一來夫妻還是有和好繼續過日子的可能。而要是離婚的話,光是憑出軌這一條,還不能斷定夫妻感情真的已經完全破裂了,最終其實也不一定就能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