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婚姻家庭 > 離婚

離婚協議可以通過民政局更改嗎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2.36W

離婚協議可以通過民政局更改嗎

現在很多關於離婚增多的新聞越來越多,一方面的原因是部分人當時結婚的時候過於倉促,婚後發現和對方有種種矛盾,導致感情過早破裂。另一方面的原因也是樓市的火爆,爲了規避房產限購政策而去離婚,結果假戲真做。但是無論如何,及時雙方已經在民政局協議好了離婚,事後仍然由於種種原因想更改離婚協議。那麼離婚協議可以通過民政局更改嗎?下面跟着本站小編一起去看一下。

一、離婚協議可以通過民政局更改嗎

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的,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必要時可以到公證機關對新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或向法院申請變更離婚協議。

婚姻登記機關要求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出具離婚協議書的目的,是爲了證明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做出了適當處理,因此,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存放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書在事後是不能撤換的。

二、當事人協商變更離婚協議

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可以自行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並自覺履行協議,如有必要,當事人也可以到公證機關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

如果雙方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對涉及財產的協議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變更。

1、雙方是協議離婚,

2、在1年內提出,

3、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離婚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進行變更,當然,不得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協議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反悔的,可於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不過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於“離婚協議可以通過民政局更改嗎?”這個問題,答案已經很明確了:不能。如果需要更改,可以雙方自行簽訂補充協議自行遵守,也可以把該補充協議去公證處公證。如果要通過訴訟解決問題,那麼當事人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方可通過法院改變離婚協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您整理的回答。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