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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贈與合同不公證是否有效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21W

離婚贈與合同不公證是否有效

一、離婚贈與合同不公證是否有效?

贈與合同的生效並不以公證爲要件,並非一定要公證。但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協商一致進行公證,是意思自治行爲,法律也不禁止。

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爲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雙方行爲。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爲不同。

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爲。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爲諾成行爲。

③無償行爲。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爲單務合同。

二、贈與合同的必須具備的條件:

1、所贈財物必須是屬於贈與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贈與人贈與的財物屬國家、集體、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財物,贈與合同無效。贈與如果是爲逃避履行法定義務,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贈與他人,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該贈與合同無效。

2、必須是贈與人自身意志的真實表示;

3、受贈人願意接受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受贈與人不願意接受贈與,或者受贈與人願意接受贈與,而贈與人沒有贈與的意思,則贈與合同不成立。

三、贈與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因此贈與合同具有轉移財產所有權的特徵,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喪失財產所有權,受贈人獲得財產所有權。

2、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單方承擔將財產所有權轉移至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是無償接受贈與人所贈與的財物,並不需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義務,因此贈與合同是單方義務無償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指出“公民之間的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交付爲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將產權證書交付受贈人,受贈人根據受贈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根據該規定,贈與合同具有其實踐性。

簡單來說,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贈與合同並非必須要辦理公證,但是,對於贈與合同當中贈與的那些財產,在簽字以後最好還是馬上完成相關的過戶手續,否則贈與合同和相關財產的實際歸屬權之間並不衝突,如果只籤合同卻沒有實際履行,時間長了也有可能會節外生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