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查取證的方式有:
1、通過律師調查如工商資料、房產證、土地權屬等登記資料;
3、藉助公安機關等行政部門取得有效證據。如家庭暴力警方所做的筆錄;
4、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或證據保全。如銀行查詢、證券查詢等。
在對離婚調查取證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對於手機短信能否作爲證據的問題,因手機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閃存封閉性的特點,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應案件事實的真實性。所以當然可以作爲證據使用。而且電子簽名法也明確了電子簽名的證據效力,手機短信作爲一種電子簽名的方式,其證據效力得到法律的認可。
2、根據訴訟法的證據原則,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3、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爲定案根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