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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期之後離婚會存在限制嗎?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2W

一、冷靜期之後離婚會存在限制嗎

冷靜期之後離婚會存在限制嗎?

冷靜期後,雙方當事人都未撤回離婚申請,並且願意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就不存在任何的限制,婚姻登記機關必須爲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覈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因此,期滿後未撤回離婚申請,並且願意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就不存在限制,婚姻登記機關必須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發放離婚證,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有一方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並且一方當事人不願意去申請發放離婚證的,就存在限制,無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只能選擇其他的方法進行離婚。

二、離婚冷靜期的定義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冷靜期之後的離婚,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存在限制。未撤回離婚申請,並且願意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的,就不存在限制,只要符合離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發給離婚證;有一項不符合的,離婚就會存在限制,無法辦理離婚手續。

Tags:冷靜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