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作爲離婚證據的要求:
1、要有證據證明該手機號碼確屬對方單獨所有,且不存在被盜取、錯發短信的情況。
2、要證明手機收件箱中短信應屬只讀文件,不能修改。否則證據效力將大打折扣甚至喪失。
3、短信是間接證據。
4、可以對短信進行必要的公證。
5、可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6、取證手段要合法性,取證環節要完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