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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離婚冷靜期一般是多久?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2.88W

一、《民法典》下離婚冷靜期一般是多久?

民法典下離婚冷靜期一般是多久?

《民法典》下離婚冷靜期一般是一至三個月不等。離婚冷靜期一般爲一個月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對於離婚冷靜期的設置,主要是夫妻雙方提出離婚申請後,如果在設置的冷靜期內有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那麼可以向申請機關撤銷離婚申請。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二、離婚的登記流程是什麼?

1、申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受理按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覈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相關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相關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依照我國最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協議離婚有爲期30天的冷靜期,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了離婚申請以後的30天之內都可以撤回,申請30天后未撤回申請的,民政局應當依法制作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