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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都在外地應該怎樣離婚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2.13W

一,一方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現居住地未滿一年,那麼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三,住所地指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指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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