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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有什麼?

欄目: 結婚 / 發佈於: / 人氣:1.53W

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有什麼?

一、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有什麼?

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我國《婚姻法》僅規定了受脅迫結婚這一種情形。根據《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所謂脅迫,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以欺詐、包辦婚姻、誘騙等情形爲由而要求撤銷婚姻的情況也不少見,但根據現行婚姻法律規定,欺詐、包辦、誘騙等均不可作爲可撤銷婚姻的理由。

1、脅迫者是婚姻相對一方當事人,其在結婚後一年的除斥期又與他人結婚,是否應當追究脅迫者重婚的行爲責任?

在一年的除斥期內受脅迫人提出撤銷之請求前,受脅迫者是否提出撤銷該婚姻的請求並不確定,但結婚證的效力是恆定的,脅迫者的配偶關係已經明確,如其又與他人結婚,顯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社會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所提出的撤銷請求,僅僅是對婚姻關係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於受脅迫者未提出撤銷請求的,更有理由認定脅迫者的行爲構成重婚罪。

2、受脅迫者也可能構成重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內,該受脅迫婚姻的效力還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雖然受脅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內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但只要未申請撤銷且事實上未宣告撤銷,其結婚證的效力就是恆定的。就應當依法推定該婚姻合法,受脅迫人再與他人結婚,就符合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但對於受脅迫結婚,婚後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堅決要求離婚,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一般不應作爲重婚罪論處。

3、關於被脅迫重婚問題。

如前一個婚姻關係合法有效,一方當事人被脅迫與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與事實重婚,新的婚姻關係應當撤銷。對於脅迫者,因其客觀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觀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當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關係,其行爲都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中沒有犯罪故意的,不構成重婚罪。應當注意,脅迫重婚可能會牽連強姦,如牽連強姦則應按強姦罪定罪處罰。

與無效婚姻類似,可撤銷婚姻在被依法撤銷前,當事人實施的重婚行爲可以依據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在被宣告無效後,對此前的重婚行爲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二、可撤銷的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男女雙方在到達了法定年齡後,也是可以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那麼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也是需要通過雙方自願去辦理,如果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出現了任何的脅迫情況後,當事人也是可以申請撤銷婚姻,但是撤銷婚姻的時效必須是要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一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