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一)要求
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
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
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三)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
(四)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
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