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爲未成年
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以子女出生這一
法律事實爲發生原因,一直延續到子女年滿十八週歲。父母、子女、配偶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依法繼續承擔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這是因爲父母、子女、配偶之間除具備一般監護與被監護關係外,還有着較其他監護、被監護
主體更爲親密的人身關係,這種人身關係不因監護人資格的撤銷而消滅。
繼續負擔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主體,僅限於父母、子女和配偶。其中,父母與子女,既包括親生父母與親生子女,也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繼父或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對於由養父母、繼父母撫養長大的養子女、繼子女,被撤銷監護人資格以後,只要
收養關係和繼父母子女的關係沒有解除,就應當承擔撫養、贍養等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民法典》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