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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行爲的認定與處罰是什麼樣

欄目: 家事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5W

遺棄行爲的認定與處罰是什麼樣

很多人以爲,遺棄孩子老人或者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只是家庭內部的事情,雖然不符合道德觀念的要求終歸不能收到法律制裁的,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我國的法律對於遺棄是有法律規定的,最高可處罰5年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話就要收到行使處罰了,那麼遺棄行爲的認定與處罰是什麼樣的呢?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遺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二、對遺棄進行處罰的機構及其責任

責任主體:治安管理支隊;處罰類型:行政處罰

行政主體的責任:

1、立案責任:發現遺棄行爲的行爲,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三、延伸:其他法律對於遺棄的規定

1、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其他法律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暴力千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未成年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收養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從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大家應該對遺棄行爲的認定與處罰有了具體的瞭解,遺棄行爲的認定主要就是遺棄沒有行動能力的人活着構成虐待,如果情節嚴重的是會受到刑事處罰的,一般是處以5日的行政拘留,如果涉及到哺乳期的婦女的話就要進行警告了。大家應該知道的是遺棄行爲不僅是家庭內部的事還是國家及社會的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