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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構成遺棄訴訟離婚?

欄目: 家事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27W

怎樣構成遺棄訴訟離婚?

在當今社會,離婚現在是一種比較常見的事情,雖然離婚是一種不太好的現象,但是夫妻雙方有離婚的權利和自由。因爲感情破裂而導致離婚的案件很多,離婚後當事人可以尋找自己的愛情,但是有時候離婚也可能會涉及到遺棄行爲,那麼怎樣構成遺棄訴訟離婚呢?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介紹。

一、怎樣構成遺棄訴訟離婚

如何以遺棄罪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有遺棄行爲的,自己是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的,需要遞交起訴狀,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

二、什麼是遺棄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拒絕扶養”從客觀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現爲不作爲的犯罪行爲方式。法律要求行爲人不爲一定行爲,而行爲人竟爲之,則構成作爲犯;反之,如果法律要求行爲人應爲一定行爲,而行爲人竟不爲,則構成不作爲犯。在我國刑法中,作爲是危害行爲的主要形式,而遺棄罪只能由不作爲構成。

不作爲,即消極的行爲,是指不實施其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爲。它包含有幾層意思:第一,行爲人必須負有法定義務,法定義務來自一定的法律規定和法律事實。第二,行爲人必須具有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這是於不作爲犯是犯罪的前提而提出的必然結論。如果行爲人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法律當然不能強制要求其承擔一定的法律義務。第三,行爲人未履行法定義務,即行爲人在負有特定法律義務的前提條件下,法律要求他履行,他卻未履行。

很顯然,遺棄罪是刑法中明文規定了其構成要件的犯罪,是典型的純正不作爲犯罪。從理論上講,純正不作爲犯是以要求履行一定義務或執行一定命令作爲其構成內容的,只要行爲人不爲此義務或不執行此命令便構成該犯罪,並不以必須發生一定的危害結果爲必要。但遺棄罪中明文規定“情節惡劣”,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爲情節惡劣是指: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精神失常、重傷、死亡的;被害人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爲的;遺棄動機極其卑鄙的;行爲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於危難境地的;等等。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所總結的有關怎樣構成遺棄訴訟離婚的知識。離婚有時候也是對他人的一種負責,因爲夫妻雙方如果沒有感情,婚姻將會不幸福,但是有的時候離婚有可能會涉及到遺棄罪。比如說,其實不會生育,對方想要孩子,而選擇拋棄妻子離婚的,這種就有可能會涉及到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