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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起訴離婚分居證據怎麼出?

欄目: 家事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15W

單方起訴離婚分居證據怎麼出?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配偶離婚時,如果可以證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了二年,就可以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就會大一些。向法院提出分居證明,必須提供確切的分居證據,法院才予以認定。 

單方起訴離婚分居證據怎麼出? 

一、單方起訴離婚分居證據:

一般而言能作爲分居證明的證據有:

(一)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三) 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四) 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五)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一方在向法院提出了上述分居證明之後,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認分居的事實,即使否認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證明,法律也會認定分居的事實,因此從這一點來看,能夠提供分居證明會是原告更容易達到離婚的目的。

二、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界定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79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只是離婚的一種理由和情形,並不是只要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了。

1、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爲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爲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爲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民法典》上的分居。

2、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當然不一定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爲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爲標誌。

3、同居不履行義務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牀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這種情況下法官在開庭時開庭時難以認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牀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牀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不認定爲分居。

夫妻分居多久法院可以判以離婚:

通常是夫妻分居兩年,但並不僅此一個條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判決離婚。

《民法典》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情形爲: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綜上所述,單方起訴離婚分居證據怎麼出?向法院提出因爲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主張,不能僅憑空口,還要提供確切的分居證明,否則當對方否認時,法律很難以認定分居事實,也不會支持離婚的主張。一般能作爲分居證明的證據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