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婚姻法一方隱瞞財產

欄目: 婚姻家庭法規 / 發佈於: / 人氣:2.45W
婚姻法一方隱瞞財產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婚姻法: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哪些財產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關於法定財產製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關於“一方的婚前財產”,在2001年對婚姻法進行修正之前,我國司法實踐認爲,在具備一定條件時,某些財產可以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並沒有繼續堅持這一做法,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婚姻法規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以外,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於受贈子女個人婚前財產。對於“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當理解爲“在歸屬關係上具有嚴格人身性質的財產”,也就是說,根據該財產的性質或目的,只能歸某個特定的人所有,而不能歸其他人所有,否則就會背離該財產的性質或目的。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應歸軍人本人所有;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爲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所得數額爲夫妻共同財產,其餘部分也應當理解爲個人財產,歸軍人本人所有。此外,一般認爲,人身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也屬於這裏所說的“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除了上述依據夫妻法定財產製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外,夫妻還可以依法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婚前的某些財產歸個人單方所有,這些財產也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