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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家暴的定義是怎麼界定的?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5.55K
夫妻家暴的定義是怎麼界定的?

一、夫妻家暴的定義是怎麼界定的?

家暴的定義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爲。精神侵害也屬家暴,同居暴力也視同家暴。家庭暴力不僅只侷限於夫妻、子女等親屬之間,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爲,也屬於家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暴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二、怎樣收集家暴離婚證據

能夠證明家庭暴力的事實存在的證據分爲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兩種,直接證據包括:出警記錄、告誡書、受傷部位的照片、就醫留下的病例、醫療費單據等等,間接證據包括:鄰居或者家人的證人證言等。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受害方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並留下出警記錄,出警記錄是證明力很高的證據;另外,遭受家庭暴力之後應當及時就醫,並留存好相關的病例、繳費單據、受傷部位的照片等;最後,要積極尋求證人幫助,如果遭受家庭暴力的時候,鄰居或者其他人在現場,可以作爲證人提供證人證言。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家庭暴力的行爲一般通過被家暴的人的傷害認定,家暴的行爲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需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構成犯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證明家庭暴力的事實存在的證據分爲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兩種,需要及時收集家暴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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