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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侵犯夫妻生育權的保護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47W
民法典關於侵犯夫妻生育權的保護

一、民法典關於侵犯夫妻生育權的保護

隨着《民法典》頒佈,《婚姻法》已經廢止。

《民法典》中有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離婚訴訟規定處理。

二、生育權的立法規定

中國的《民法典》、《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母嬰保健法》、《勞動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對公民享有的生育權利都作了具體規定。特別是有關國家和公民生育權利益發生衝突方面,對公民享有的多項計劃生育權利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爲計劃生育人權提供了較爲全面的法律保護。

散見於這些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公民計劃生育權利主要有:依法生育權、不生育權、獲得避孕和節育服務權、生命健康權、人身安全保障權、人格尊嚴權、孕產期和哺乳期不離婚權、孕產期和哺乳期不被解僱權、產期休假權、勞動時間哺乳權、孕產期和哺乳期受特殊勞動保護權、孕產期和哺乳期享有醫療保健權、享受生育社會保險待遇權等等。

第三者侵害生育權,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求法院或有關單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據《民法典》規定,訴請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同時,對於第三者導致的嚴重侵害生育權的行爲,例如因此而引起的自殺、兇殺事件,還可適用民事制裁。

另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採用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

三、生育權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

生育權應屬於人格權。

生育即生殖繁衍後代,它使人類得以代代相傳、生生不息,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是作爲人的每一個公民的一項重要責任,也可以說,人們生育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爲了自己的延續、發展,並從中享受家庭帶來的其他樂趣與利益。爲了達此目的,上一代從下一代一出生開始,往往更關心的是:下一代是否能爲自己“傳宗接代”。這就是爲什麼具有“男尊女卑”思想的人喜歡男孩而不喜歡女孩的原因,他們誤認爲只有男孩才能“傳宗接代”。在今天“生男生女都一樣,同樣都是傳後人”的思想裏,實際上包含着無論是男孩還是女孩,只要健康正常,都能完成人類最偉大的使命——延續後代:生育。由此可以看出,人們希望的是下一代從一出生開始就最好具有有關生育能力正常發展的健康狀況和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並尋求得到法律的全面確認和充分保護,使人們能順利實現其代代相傳的願望,即生育權應該是基於人的存在而產生且由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公民權利,這才符合人類對其自然屬性而產生的認識規律。

再看,民法規定的公民的人格權是指公民基於其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權利,

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是作爲人都應享有的、不可任意剝奪的權利,是私權,屬於民事權利能力的範疇,它始於公民出生,

終於公民死亡。經民法確認和規定的生育權,與其他人格權一樣,也屬於民事權利能力的範疇,公民出生時就應當享有直至其死亡。因此,生育權在本質上是人格權。

綜上所述,所有的人都需要嚴格的執行,生育的權利是夫妻雙方的事,但具體的權利需要法律來約定,這也是需要來保障大家的合法的生育權的。民法典關於侵犯夫妻生育權,新的《民法典》的修訂就是對之前涉及到的生育權的內容的完善,更加符合社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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