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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5.74K
法律規定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律規定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了四種遺囑無效的情形,這四種情形屬於遺囑的實質無效,出現這些情況,遺囑當然無效,沒有任何迴旋的餘地和補救措施。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之所以遺囑無效是因爲《民法典》不認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具備作出立遺囑這一法律行爲的資格,即使立下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民法典》也不認可其效力。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欺詐指的是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3.僞造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就等於遺囑人沒有訂立遺囑,假的遺囑自然沒有法律效力。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對遺囑部分內容進行篡改和僞造遺囑性質一樣,都不是遺囑人的想法,《民法典》不認可其效力。當然,如果遺囑本身是有效的,那麼未經篡改的內容屬於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只有篡改部分無效,未篡改部分仍然有效。

當然,《民法典》第1143條只是規定了專屬於遺囑無效的情形,遺囑作爲一項法律行爲,其效力不僅僅受到《民法典》第1143條的約束,《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專門規定了所有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問題,如果遺囑有符合該部分規定的情形,也可能導致無效。例如,《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如果遺囑指定子女繼承父親私藏的手槍一支,子彈十發,由於我國嚴禁槍支彈藥在社會上流通,因此該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再如,立下口頭遺囑後,如果危急情況解除,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可撤可改嗎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主要有三種方式進行撤回或者變更:

一是明示改變。遺囑人自行撤回、變更遺囑,是明確表示改變遺囑的行爲。撤回遺囑是遺囑人在遺囑生效前,依法使遺囑歸於無效的行爲。撤回遺囑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如取回已經交給繼承人的遺囑並銷燬,或者製作書面聲明記載遺囑人撤回遺囑的意思表示等。變更遺囑是遺囑人對遺囑內容予以部分改變,如原本遺囑規定兩個繼承人平分遺產,後遺囑人變更遺囑爲三七分,或者遺囑原規定由兒子繼承遺產,後變更爲女兒繼承

二是默示改變。默示是指以行爲結果表示自己的意思。默示改變是指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雖然遺囑人沒有明確表示撤回遺囑或者變更遺囑,但是遺囑人卻作出了明顯與遺囑內容相沖突的行爲,雖然不言不語實際已經千言萬語。比如,遺囑規定將遺囑人名下房產留給兒子繼承,但是遺囑作出後,遺囑人將房產出賣,則遺囑涉及的遺產實際不存在了,兒子無法再依據遺囑取得遺產。這屬於對遺囑內容的撤回,遺囑人的出賣房產的行爲並不受遺囑的限制。

三是新舊遺囑的替代。第三種改變遺囑的方式就是訂立新的遺囑。遺囑人留有多份遺囑內容互相沖突的,以最後一份遺囑爲準。原《繼承法》規定的公證遺囑優先,已經被《民法典》廢止。公證遺囑也可以被其後面的遺囑所替代。

按照規定,最後的遺囑可以否定前面的遺囑,被繼承人可以先出具遺囑以避免威脅的持續,在寫完遺囑後,可以在此後的任一時刻寫一份相反內容的遺囑交其他繼承人保存,以此可以在無法證明脅迫存在的情況下,否定該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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