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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歸男方女方撫養至18歲嗎?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47W
撫養權歸男方女方撫養至18歲嗎?

一、撫養權歸男方女方撫養至18歲嗎?

1、撫養權歸男方女方撫養一般是至18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2、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二、離婚後,養父母是否需要向養子女支付撫養費?

1、離婚後,養父母需要向養子女支付撫養費。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父母子女關係是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一種收養關係,只要收養關係合法,那麼跟婚生子女一樣,養父母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所以養父母需要向養子女支付撫養費,並支付到子女滿十八週歲爲止。

2、解除收養關係,必須各方同意並達成協議。

這個各方應當是對於已經成年,且已獨立生活的養子女,只要養子女本人與養父母達成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即行。但是,如果養子女尚未成年,並未獨立生活,在解除收養關係時,還必須徵得其生父母的同意,並將養子女的生活安置好,使其今後生活有着落,然後纔可辦理解除收養手續。

3、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也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例如,有的養子女行爲不軌,不務正業,又不接受養父母管教;或者是養子女長大成人,參加工作有了經濟收入,卻不願意贍養其養父母,甚至有虐待或遺棄老人的行爲。有的則是養父母關係惡化,夫妻離婚,導致與養子關係惡化。有的則是養父母對養子女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甚至虐待、歧視養子女,致使養子女處於無法正常生活的境地。有的成年養子女發現養父母有不良行爲,關係惡化,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經過單位或調解委員會調解無效。有的養子女已經獨立生活,而養父母年邁,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經過雙方同意,老人生活有着落,或者養子女願意付給老人一定的生活費,也可考慮允許解除收養關係。

一般來說,父母只需要將孩子撫養至18歲,但若是孩子到了18歲依舊不能獨立生活,那麼即使孩子已經成年,父母也依舊需要履行撫養的義務。常見孩子成年不能獨立生活的情形包括,孩子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年滿18週歲依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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