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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財產分配的特徵是什麼?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8.5K
離婚案件財產分配的特徵是什麼?

一、離婚案件財產分配的特徵是什麼?

夫妻離婚只能對共同財產做出分割。在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離婚財產具有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爲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二、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方法是什麼?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方法包括:

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

2、折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於共有物一半價格的補償。共有物的價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以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分割。

3、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拍賣,雙方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價金分割是在雙方均不主張共有物的所有權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有損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使用的分割方法。

共同財產要平均分割,婚前財產不用分割,夫妻二人離婚,分割財產的方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實物分割,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情況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割。第二種是折價補償,按照財產的實際價格折算之後平均分割。最後一種是價金分割,即婚內共有物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