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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3.03W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

離婚後財產分割

民事調解書

( 2018)桂0205民初2296號

原告:李X,住廣西柳州市。

委託代理人:韋柳雪,廣西同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X,男。

原告李X與被告朱X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本院於2 01 8年5月1 6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及委託代理人韋柳雪,被告朱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李X與朱X於2 01 5年7月2 7日在柳州市柳北區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位於柳州市柳北區XX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補償費人民幣6.6萬元。被告先後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幣1.6萬元後停止了支付。2 01 8年5月16日,李X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人民幣5萬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朱X向原告李X支付人民幣5萬元,支付方式爲被告從2018年5月份起每月2 8日前支付人民幣500元,每年2月份支付人民幣2000元給原告直至支付完畢爲止;

二、如果被告朱X未履行給付義務,原告李X可以申請執行以上全部未履行款項;

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50元(被告朱X已預交人民幣525元)調解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朱X承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按本調解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履行,逾期則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調解書規定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審判員 樑加靈

二O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