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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結婚證能要求全額返還彩禮麼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9.23K
沒辦結婚證能要求全額返還彩禮麼

一、沒辦結婚證能要求全額返還彩禮

是可以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爲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因爲此時夫妻尚作爲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二、返還彩禮的舉證責任有什麼

彩禮返還糾紛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往往令原告承擔舉證不能得風險,從而不能很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理論界通常把這一規定概括爲“誰主張、誰證明”。但在證明責任分配時,仍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證明責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從另一層面講,證明責任分配本質是指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在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到位時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是在追求法律真實下做出的價值衡量與利益取捨的一種價值判斷,其價值判斷之前提必須明確限定在一方對其主張的事實負有證明義務,如果一方沒有證明義務,法律自不應設定由其承擔不利之後果,這也是所謂的“無證明義務即無不利後果”之法諺來由。

三、減少返還彩禮的情形有什麼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沒辦結婚證可以要求全額返還彩禮,在返還彩禮的案件中,適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主張存在的合理性。彩禮糾紛屬於民事糾紛,適用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從糾紛發生之日開始計算三年內都可以去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