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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情況會用到離婚冷靜期?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48W
什麼樣的情況會用到離婚冷靜期?

一、什麼樣的情況會用到離婚冷靜期?

只要是走協議離婚就可以用到離婚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後申請復婚的程序是什麼?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行爲。辦事程序有審覈申報資料—填表—健康檢查—受理—審批—收費—發證。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手續差不多,如下: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覈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三、婚姻冷靜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根據具體要素的不同,可分爲:

其一,前提要件,三十日冷靜期屆滿時,當事人沒有撤回離婚申請;

其二,期間要件,屆滿後,三十日內當事人爲一定的行爲;

其三,主體要件,只能是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

其四,機構要件,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其五,行爲要件,請求發放離婚證。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冷靜期的期限爲三十天,而且此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如果走訴訟的方式離婚是不受此規定的限制,一般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看雙方選擇哪一種方式,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