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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離婚要補償精神費嗎?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3.15W

一、上訴離婚要補償精神費嗎?

上訴離婚要補償精神費嗎?

上訴離婚可以主張要補償精神費,向人民法院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原告需要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而訴訟費用一般由敗訴一方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訴訟費用的種類和交納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二、離婚糾紛精神損害賠償考慮因素是什麼?

1、侵權情況。根據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來確定賠償數額。若侵權人的主觀動機具有故意或惡意,侵權行爲的手段、方式、場合、持續時間及危害程度不同,則應有不同的賠償數額。同時,若受害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爲,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傷害較重,離婚後的社會評價降低,再婚比較困難及無生活來源的,則賠償數額應適當提高。

2、侵權人承擔責任的能力及管轄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據案件所在地的生活水平,若侵權人的經濟能力明顯無法承受權利人的主張的,則賠償數額應根據具體情況相應減少,而對於諸如社會知名人士、社會地位較高的人或對社會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當事人,則其賠償的數額應相應提高。這樣才能達到撫慰受害人及懲治過錯方的目的,體現法律的公平 正義。

3、結婚時間。結婚時間的長短影響到受害人對配偶或家庭的付出程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雙方都會對另一方和家庭進行感情和經濟上的投入,承擔相應的家庭責任,因此,結婚時間的長短對離婚當事人受到的損害是明顯不同的。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別是女方,承擔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務勞動,把全部精力和青春都奉獻給了配偶和家庭。因此,在其遭受損害時,理應得到較高的賠償。

目前關於離婚類型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一審判決之後當事人對此不服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提出上訴的,上訴過程當中關於上訴的訴訟請求也是可以進行變化的,比如說要求對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只要是符合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情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