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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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誰知道夫妻婚前財產權屬淺析是什麼意思
由於婚姻是一個共同體。夫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爲目而結合的人生伴侶,是家庭中的核心成員,雙方承擔着贍養老人、撫育子女、組織共同生活的責任,在經濟上、財產上協力、互助,本是夫妻關係的天經地義。筆者認爲,應該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這樣既符合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的本意,又給雙方留下了可以選擇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