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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共債不應該執行婚前財產

欄目: 婚前調查 / 發佈於: / 人氣:3.91K
婚內共債不應該執行婚前財產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被答辯人起訴狀中所列的財產並不是夫妻共同的財產,依法不應該分割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答辯人在起訴狀所列的位於蘭考縣xxxxxxxx衚衕北段路西的房屋,以及位於蘭考縣xxxxxxxx房屋根本不是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所有的房屋,那是答辯人父母用畢生的積蓄加負債所建起的,所有權處分權均歸答辯人父母所有。不應該作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財產分割。

被答辯人所訴稱的拖拉機、摩托車、彩電、洗衣機、電冰箱等都是答辯人的父母所購置用於生產生活的,並且這些財產一直都是有答辯人的父母所支配和適用,答辯人及被答辯人並不享有所有權。如果這些財產屬於夫妻間共同財產的話,當時在簽定離婚協議時,被答辯人就會提出來對這些財產的分割。被答辯人當時不提出來分割就知道這些財產不是有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所共同所有的。

日常生活當中離婚類型的案件,他多數都是存在着一個答辯和起訴的過程,答辯他主要是針對起訴的內容所進行的,因此是需要非常明確的知道對方的起訴的內容以及具體的應當爭議的焦點問題,這樣才能夠做到有針對性,而且起訴狀書寫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