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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還彩禮的條件

欄目: 彩禮 / 發佈於: / 人氣:1.83W

1、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必須退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法定退還彩禮的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