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彩禮返還新規定
1、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二、哪些行爲不能認定爲彩禮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爲不能認定爲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爲取悅對方所爲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爲表露情感所爲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爲。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作爲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爲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爲公平性的保護。
男方支付給女方的彩禮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要求返還的,如男女雙方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等等。支付彩禮是建立在當地習俗的基礎上,如果這筆錢是男方爲了取悅女方而贈與女方的,不能認定爲彩禮,也無法要求對方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