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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嫁妝是否是同樣的性質?

欄目: 彩禮 / 發佈於: / 人氣:1.44W

彩禮嫁妝是否是同樣的性質?

一、彩禮嫁妝是否是同樣的性質?

彩禮嫁妝從本質上來說的話都是屬於贈與的性質的。對於彩禮,我國法律認爲在以下情況下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支持:

1、給付彩禮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的,而後雙方又離婚的;

3、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導致給付彩禮人生活困難的,而後雙方又離婚的。

對於陪送嫁妝,我國《民法典》認爲此時贈與行爲,分一下幾種情形:

1、在婚姻登記前的嫁妝,應認定爲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2、在婚姻登記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爲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3、對於婚後贈與,男女雙方可約定各歸所有,或共有。

二、解決彩禮糾紛注意事項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解決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一)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二)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爲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爲此時夫妻尚作爲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三)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爲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爲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彩禮還是嫁妝,都必須要嚴格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認定,這些財產實際上都是具贈與的性質的,也就是根據各個地方的風俗習慣來進行贈與的,但是需要進行注意,就是如果存在法定情形的話可以退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