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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訂婚彩禮有什麼規定?

欄目: 彩禮 / 發佈於: / 人氣:2.82W

新婚姻法關於訂婚彩禮有什麼規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不管是過去的舊社會還是現在的新中國,對於結婚彩禮都是一個傳統的習慣,但是有的人就利用這個傳統索要高額的彩禮,如果婚姻不成又不退還彩禮是否會構成犯罪呢,我們今天就來看一下關於訂婚彩禮有什麼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關於訂婚彩禮有什麼規定?

“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爲“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爲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二、返還彩禮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法律對於數額的規定還沒有明確的內容,但是對於未能完成婚姻的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支持要回彩禮,也是爲了禁止他人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現象發生。更多內容可以諮詢本站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