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二婚財產分配是怎麼樣的?
雙方當事人再婚後,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即確定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再婚財產分配,原理上跟離婚財產分配一樣,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主要爲再婚個人財產及再婚共同財產的如何分配問題。《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對於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法定再婚共同財產如何分配?《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故再婚婚前財產雖然歸個人所有,但婚後所得依法應爲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使用。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婚姻法19條的規定,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雙方當事人的婚內財產及婚前財產約定,只要意思表達真實,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範圍
離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在結婚登記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
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6)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7)公 司企業的出資額、股份以及個人獨資公司;
(8)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9)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10)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1)一方對婚後取得財產主張屬個人財產但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財產;
(12)其他婚後應歸雙方的財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婚姻法裏面規定不管是幾婚只要是屬於共同的財產,雙方都是有權利擁有,但如果在婚前有約定的就會除外,如果有一方阻止另一方進行分割,那麼受害方就可以利用法律來保障自己的利益,從而得到自己該有的財產。